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陕西斯克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被罚

2021-12-02 17:27: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陕西斯克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74号

当事人:陕西斯克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15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汉诚

海关代码:6101960204

当事人委托上海安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2%甲氨基阿维菌素微乳剂16000千克,申报价格CIF588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90,需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报关单号为222920210002501928。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36g/L甲氨基阿维菌素微乳剂,属于危险化学品,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各花卉基地的蝴蝶 ...

  • 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一家手机马达生 ...

  • 三代人的百年倾述

  • 我国新添三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 山东省青州市一家汽车制造企业流水线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