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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奉节县弘玺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11-22 10:35: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9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奉节县弘玺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奉节县弘玺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7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逆元素”的罐装饮品信息为:一款盒装饮料,外包装为红色长方体纸盒。纸盒正面印有“逆元素TM”、“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研制”、“重庆市博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等字样,封面印有两个罐装“逆元素TM”饮料的图片,净含量为:240ML× 20罐。在罐装饮料图片旁边印有生产日期:2020/12/15。生产日期旁边印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几个字。纸盒上面一方封口处印有产品说明、成分、生产商等信息,保质期:二年,委托生产商为重庆市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健康产业工业园,还印有“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202011138408.7”字样。执法人员在超市内现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检索,查询到该商品专利号在网站内显示状态为:专利类型:发明专利、申请号/专利号“2020111384087”、发明名称:一种易感体质调理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人: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申请日“2020-10-22”,授权公告日为空白。查证该款商品并未取得专利授权,仅仅处于申报状态。该款商品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当事人2020年12月21日于奉节县欧祥副食平价超市购进上述“逆元素”植物饮料50提,进购单价85元/提,货值金额4250元;对外销售单价108元/提,截至2021年9月27日共对外出售27提,库存23提,销售金额共计2916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1号令《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假冒专利商品违法所得计算公式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单价:27×108元/提=2916元,计算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916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250元,违法所得为29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规定的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外,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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