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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巫溪县建权酒厂行政处罚信息

2021-11-22 10:27: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渝巫溪市监处字〔2021〕37号),涉及巫溪县建权酒厂。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1〕37号

当事人:巫溪县建权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38MA5XLC45XJ

住所(住址):重庆市巫溪县大河乡桥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代权        

当事人于2000年7月25日登记注册,于2018年7月2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巫溪食登字【2018】第08003号),于2020年9月16日生产加工白酒100L。

2021年4月21日,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2020年9月16日生产的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为2L,销售价格为40元/L,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C21500238653800038,样品送至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021年5月1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当事人所生产的白酒的检验报告(No:C21SC01737),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白酒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40元/L,销售数量为100L,货值金额为40X100=4000元。

因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事实。

3.《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市监〔2021〕15号)、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21500238653800038)、抽样现场及封样的照片等,证明依法定程序抽检的事实。

4.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员资格确认表》复印件,证明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及检验人员资质合法的事实;

5.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C21SC01737),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白酒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1年8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且其妻子患有脑瘫长期卧病在床,需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因残疾、疾病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全称:巫溪县财政局,银行账号:4001010120350000012,开户行:重庆农商行巫溪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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