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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被罚款150万元

2021-11-10 10:11: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厦稽办〔2021〕B-007号),涉及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1B-007

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

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

 

91350206612304013Y

吴茵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2016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多次销售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规格:500ml:4.5g,生产企业:广东**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等厂家生产的0.9%氯化钠注射液给**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

2.没收未销售的药品0.9%氯化钠注射液115瓶和违法所得36270.1元。

3.罚款1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36270.1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陆仟贰佰柒拾元零壹角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绿茵)20211026标准版(公示版).docx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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