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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新金鑫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67号

2021-11-10 10:0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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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67号

当事人:深圳市新金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德雄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一路华丽园北座5H

2021年10月1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通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162021016191417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金机电清洗剂等货物,共4项,详见报 关单。2021年10月17日,经查验,商品项2“五金机电清洗剂”实际使用限量包装,未使用危 险货物包装,且危险公示标签内容与货物不相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0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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