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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浙江海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8 14:48: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63号),涉及浙江海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63号

当事人名称:浙江海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锋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888号H4仓二至四层、B幢一层

2021年08月0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康氏马鲛等”21820千克,报关单号为531620211160081704,原产国泰国,柜号EMCU5297429。2021年09月23日经查验核实,且泰国渔业部反馈该票货物随附的《泰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水产品卫生证书》(证书编号:AC0504S2621A012)为假证书,非泰国官方出具,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2021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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