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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徐州广之宇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1〕0030号)

2021-11-03 10:44: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徐州广之宇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1〕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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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1〕003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徐州广之宇商贸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03960BT9

法定代表人:张荣开

住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26栋104

当事人委托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一次性口罩等货物一批,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10002350173。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小黄人动画”图案的一次性口罩220550个,价值人民币17524元,且上述货物属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小黄人动画”的复制品。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小黄人动画”著作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一次性口罩,其作品的使用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你单位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小黄人动画”图案的一次性口罩22055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25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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