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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桂林市伊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5 17:28: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5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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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51号

当事人:桂林市伊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315871580C         

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卜志荣

2021年7月29日我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在桂林市包茂高速路由南往北的平乐高速服务区查获桂林市伊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运输0号车用柴油的牵引式油罐车(桂B45012/桂BJ751挂),该车0号车用柴油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对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以及产品质量抽检。该车运输的0号车用柴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编号:U21-002795F),2021年8月24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运输0号车用柴油的牵引式油罐运输车(桂B45012/桂BJ751挂)于2021年7月29日在桂林市包茂高速路由南往北的平乐高速服务区被我局和桂林市公安查获,该车0号车用柴油是当事人2021年7月28日从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购进的,主要销售给桂林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使用,进货价是5790元/吨,货值是178216.2元。因其油品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对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以及产品质量抽检。2021年8月24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1-002795F),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有硫含量、闪点(闭口)、十六烷值以及密度(20℃)。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因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还未销售,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加油站审批材料1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笔录2份。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6.询问笔录2份。

7.证据提取单2张。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

9.油品过磅单1份。

10.检测报告(编号:U21-002795F)、送达回证各1份。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市市监告〔2021〕1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款“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案发后,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办该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一般适用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30.78吨;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贰佰壹拾陆点贰元(178216.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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