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榆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将“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榆林市榆阳区博爱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博爱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6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关于榆林市榆阳区博爱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榆林市榆阳区博爱医院在公厕、广告栏张贴发布含有“包皮过长、勃起困难、射精过快”等疾病名称的广告内容。
调查结果:该院发布广告内容含有“包皮过长、勃起困难、射精过快”等疾病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榆林市榆阳区阳光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阳光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6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关于榆林市榆阳区阳光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榆林市榆阳区阳光医院在公厕、广告栏张贴发布含有“性功能障碍、尿道感染、阳痿早泄”等疾病名称的广告内容。
调查结果:该院发布广告内容含有“性功能障碍、尿道感染、阳痿早泄”等疾病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6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关于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在其榆林城投榆溪圣境售楼中心北侧发布“黄金旺铺,即买即赚”的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意思,广告制作费用共计7560元。
调查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5120元。
案例四: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2019年度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案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2019年度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1年3月8日,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检查的通知》,3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就该公司燃煤发电机组2019年度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超标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该公司2019年度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经调查,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数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第十五条的规定及《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755.468元;2.罚款80452.728元。
案例五: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及电子烟产品案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及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为落实陕烟专[2021]54号文件精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的侵害,2021年8月26日,榆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榆阳分局、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调取了该店的德客门店管理系统及销售数据,发现该店会员管理系统里有两条未成年人员消费记录。
调查结果:经查明,该店分别于2021年5月4日至7月19日期间分3次向未成年人常某销售了LNSIite烟弹单弹六颗、福禄小彩蛋一支、LNSLITE1套盒一支,售得266元。2021年5月2日,向未成年人陈某销售铁链挂绳一件、徕米水果烟弹2.3ML一颗、徕米39单杆一支,售得92元,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58元。
该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及电子烟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榆林市榆阳区电宴经销部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8元;3.罚款3000元。
(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