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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天津明志天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5 10:3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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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明志天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处罚〔2021〕5号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七处罚〔2021〕5号

当事人:天津明志天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RBWB3H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薄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220524********0059                                   

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贴有处方药标签的货架上摆放着11盒印有OTC标识的非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国药准字H20103717,产品批号:20200503,生产企业: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药与其他处方药肾炎舒片,瑞巴派特片等摆放在一起,未分区陈列。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航进行询问调查,据其陈述,你公司采购上述非处方药时索要了进货票据,但是在销售时将上述非处方药与另一种葫芦娃药业生产的,国药准字为H20046272的同名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摆放在一起,未分区陈列。                       

经查,你公司将印有OTC标识的非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国药准字H20103717,产品批号:20200503,生产企业: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摆放在贴有处方药标签的货架上,和其他处方药一起混合摆放,未分区陈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刘明航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2021年8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5张,共5页。

3.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明航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021年9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1〕5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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