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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九月份)

2021-10-09 22:1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九月份)。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蚌市监处罚〔2021〕254号安徽合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大布丁(雪糕)案安徽合盛食品有限公司91340300MA2MQ59X3M王春芳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大布丁(雪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日
2蚌市监处罚〔2021〕298号蚌埠标优美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生物有机肥案蚌埠标优美生态工程有限公司91340300MA2MQ06789陈玉波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生物有机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0日
3蚌市监处罚〔2021〕267号蚌埠市希罗风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蚌埠市希罗风车食品有限公司91340300348831606B沈晨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处以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9日
4蚌市监处罚〔2021〕295号蚌埠市金源文体用品经营部销售侵权白酒案蚌埠市金源文体用品经营部92340300MA2QXLPG19韩群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以没收扣押的“海之蓝”、“天之蓝” 白酒、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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