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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09-29 10:09: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五),涉及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12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销售商标为“五星贵州茅台”规格53°500ml,出厂日期20081018,数量2瓶,于2020年3月2日从邓某手中以5200元/瓶购进,计10400元;2.销售商标为“1618五粮液”规格52°500ml,出厂日期分别为20100212和20110802,数量2瓶,从邓某手中以750元/瓶的价格购进,计1500元,合计金额11900元;3.销售商标为“五粮液(普五) ”规格52°500ml,出厂日期20180715,数量6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朋友于2021年5月10日放至该公司寄售;上述品牌白酒共计10瓶。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进货凭证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上述涉嫌构成侵权的商品依法给予扣押。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辨认,确认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案发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提供2瓶贵州茅台白酒、2瓶五粮液1618白酒的相关产品供货商信息以及当时以正品价格采购的相关凭证,并证实其供货商邓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5月份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调查。因此,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对上述4瓶白酒予以没收,不予认定为违法经营额的决定;另外涉案未销售的“五粮液(普五) ”数量6瓶,货值金额7794元,认定为其违法经营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标商品共计10瓶;处1.5万元罚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动民生领域“铁拳”执法行动走深走实,紧盯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零容忍”态度,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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