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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五)

2021-09-29 10:0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以及“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万利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7月26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赴南昌市万利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在充装区操作台上发现超期未检验的氩气瓶26只,其中16只已充装完毕,10只空瓶待充装。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以上26只氩气瓶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1年7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9.99万元。

气瓶是用于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压力容器,常用于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是一类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气瓶应附有气瓶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凡是超过检验周期或者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均应送到具备检验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未检验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其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可能存在瓶身磨损变形、耐压、耐腐蚀性降低等安全隐患,继续使用此类气瓶,可能会导致气体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因此,超期未检验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

案例二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溪市金翔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1年8月12日,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溪市金翔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处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贵溪市金翔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开发的金翔大江山项目工程中6栋、7栋各有两部电梯正在使用,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以上4台电梯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经调查,该公司以上4台电梯于2020年8月8日购进,因电梯安装公司申请检验时有几处问题需整改,所以一直没有检验完成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也未办理。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的一种,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电梯如果不经过专业机构的监督检验,就不能确保达到正常运行的技术指标,一旦存在安全隐患,将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的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

案例三

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12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销售商标为“五星贵州茅台”规格53°500ml,出厂日期20081018,数量2瓶,于2020年3月2日从邓某手中以5200元/瓶购进,计10400元;2.销售商标为“1618五粮液”规格52°500ml,出厂日期分别为20100212和20110802,数量2瓶,从邓某手中以750元/瓶的价格购进,计1500元,合计金额11900元;3.销售商标为“五粮液(普五) ”规格52°500ml,出厂日期20180715,数量6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朋友于2021年5月10日放至该公司寄售;上述品牌白酒共计10瓶。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进货凭证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上述涉嫌构成侵权的商品依法给予扣押。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辨认,确认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案发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提供2瓶贵州茅台白酒、2瓶五粮液1618白酒的相关产品供货商信息以及当时以正品价格采购的相关凭证,并证实其供货商邓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5月份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调查。因此,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对上述4瓶白酒予以没收,不予认定为违法经营额的决定;另外涉案未销售的“五粮液(普五) ”数量6瓶,货值金额7794元,认定为其违法经营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标商品共计10瓶;处1.5万元罚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动民生领域“铁拳”执法行动走深走实,紧盯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零容忍”态度,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四

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日红酿酒作坊加工销售不合格谷酒案

2021年6月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乐平市日红酿酒作坊加工销售的谷酒依法进行抽样。2021年7月13日,该局接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2210229453101029C),报告中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谷酒经检测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谷酒,并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上述产品75公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作坊已办理了相关证照,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加工谷酒100公斤,以16元/公斤的价格在本市销售。至该局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已销售25公斤,销售所得人民币400元,当事人已经构成了加工销售不合格谷酒的行为事实。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不合格谷酒7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400元,上缴国库。

此案的办理,进一步督促小作坊业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铁拳”出击,大力整治制售不合格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亨科思牌锌颗粒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监测计划》,2021年6月15日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单编号(GJ0121-270110028)显示:样品名称“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该产品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1674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标称生产者为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7月5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区、仓储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在该公司生产区、仓储区未发现生产批次2021年06月02日的“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90g(3g*30袋)/罐),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显示:2021年06月02日的“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90g(3g*30袋)/罐)产品生产108罐,销售单价:2.23元/罐,共计销售额:240.84元,无库存。2021年7月6日,该局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查该批次产品108罐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40.84元;2.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5240.84 元,上缴国库。

食品安全无小事,该案中不合格项目酵母对糖类、脂类等有较强的“糖酵解”能力,能以分解有机质的形式危害食品,造成食品的腐败变质。酵母虽然本身并非有害菌,但超标会引起食物变质,人食用后可能会引起腹泻,危害身体健康;而霉菌即“发霉的真菌”,有的使食品转变为有毒物质,有的可能在食品中产生毒素,即霉菌毒素。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六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浔阳区中选惠粮商贸行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8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浔阳区中选惠粮商贸行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传单形式专门邀请老年人到其店内体验消费,在向老年人兜售“地龙蛋白压片糖果食品”过程中,宣称该食品对血栓类疾病有辅助治疗的功效。据当事人陈述,“地龙蛋白压片糖果食品”属于普通食品,无法提供这款食品对血栓类疾病有辅助治疗功效的证明文件。同时,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从山东省某生产厂家进货,共购进172盒,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行动迅速,及时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截至查处时,当事人仅销售了4盒。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将已销售4盒主动召回,并表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也需注意加强识别能力,对于通过会销、电话等方式推销的产品,特别是关系自身身体健康的产品,可以向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求证,避免“伤财又伤身”。

案例七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0日委托南昌创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印刷大量吉师教育统招专升本《2021年江西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报考宝典》对外招生宣传手册,并委托其对外宣传,当事人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6次共支付了广告费用25172.96元给南昌创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吉师教育统招专升本《2021年江西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报考宝典》含有“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专注专升本教育的权威大型教育综合平台……11年来,为各大本科高校输送数以十万计本科生,成为赣鄱专升本教育中的翘楚”、“正是因为吉师教育强大教学服务能力和超高的通过率,才敢于对广大学员做出不过全退的承诺”、 “确保实现每一位学员本科梦想”虚假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99433.19元,上缴国库。

广告自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了许多功能,而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传播信息。它向人们传达了重要的商品信息,从而获得广告受众的认同,然后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虚假广告的欺诈性使得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挑战,其昧着良心赚黑钱更有悖于社会公德。本案通过打击教育类虚假宣传,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进一步营造让群众放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案例八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案

当事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在萍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抗压强度。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了75.5m³ ,生产成本价格为371.29元/m³ ,销售价格为384元/m³。产品已全部销售,并全部浇注到项目施工地,无法追回。涉案货值共计28992元,违法所得959.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2.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86976元,没收违法所得959.6元,两项合计87935.6元。

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使用年限降低,抗渗、抗冻性能及耐久性下降。建筑原材料质量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涉及民生领域,特别是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保障民生贡献力量。

案例九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懿艾堂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月13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懿艾堂养生馆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养生馆门楣上有一LED电子广告屏正在循环播放含有“保命之法,灼艾第一!”等内容的广告。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电子广告屏和朋友圈发布夸大疗效的广告,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对上述广告进行了撤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三千元罚款,上缴国库。

本案通过打击虚假宣传的保健产品,对所谓的“神医”“神药”的广告形成高压态势,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适意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甲醛释放量不达标角几案

2021年5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适意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甲醛释放量不达标角几案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角几,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41280元。

2021年4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江西适意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角几经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4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收到客户定制要求生产家具(其中角几30件),当事人实际生产该批次角几32件,除监督抽检2件外,其余的3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角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江西赣州市南康家具产业从“草根经济”蝶变为千亿产业集群,创造了“无中生有”的产业发展奇迹,是当地支柱性产业。该案通过开展家具产业专项整治,强化对家具批发市场、家具电商等经营主体的执法检查,对当地家具行业具有较大的警示震慑作用,有效净化了家具市场环境。江西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  张洪敏  张大鹏)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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