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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聚福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人造植物圈(含藤条)未报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9-27 14:5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聚福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人造植物圈(含藤条)未报检的行政处罚决定(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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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54号

深圳市聚福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翠荣,联系电话:137********;

2021年9月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有信达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61325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人造植物圈一批。2021年9月11日,经查验,商品“人造植物圈”申报编码为6702100000,实际编码为9505100010,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企业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鹏海关

2021年09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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