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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乐海关关于深圳市比赛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7 14:5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同乐海关关于深圳市比赛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检罚字【2021】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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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检罚字【2021】0006号)

深圳市比赛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华,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万安路长兴高新技术工业园第5栋第4层,联系电话:13823615386。

深圳市比赛得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 06月01日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号:530120211010287467。深圳市比赛得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内联系同乐海关办理目的地查验手续。2021年08月11日经调查,深圳市比赛得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批货物存放在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乐路长兴科技园8栋4楼的仓库,当事人在未申请落实目的地查验前将报关单第4、10-12、14-19项货物用于生产加工。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现场勘验笔录和企业情况说明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金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

2021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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