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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海关关于深圳市晋铭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7 14:5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观澜海关关于深圳市晋铭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检罚字〔2021〕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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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检罚字〔2021〕0011号

当事人:深圳市晋铭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亨松  

海关编码:440316915H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

2021年6月18日,我关查检关员对531420211140083249号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按指令要求实施目的地检验。经查,发现你公司进口的15个(共6千克)铝型材,其中11个(4.5千克)未经检验已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书、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7.9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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