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观澜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缉字[2021] 0102号),涉及深圳市景丰源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21] 0102号
当事人:深圳市景丰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育霞 海关编码: 4403160J0D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A2栋6层605
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丙烯酸共聚物和醋酸丁酸纤维素共93票报关单存在漏报运杂费行为:漏报运杂费金额为人民币19.77万元,涉嫌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23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书面陈述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