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1号

2021-09-13 16:59: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1号。

1631518893(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1号

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三十九层A 。

2021年8月6日,当事人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ZFM98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4520211450268770)及《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1100353202650)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深圳湾口岸入境申报进口硬盘2060个,经海关现场查验及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口货物固废初筛报告(鉴定书编号2111530004000831),发现报关单申报硬盘2060个,实际为旧硬盘2060个。旧硬盘为法定检验进口商品且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及未申报卫生检疫。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0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营商环境“优”无止境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 ...

  • 湖南衡阳常宁市塔山瑶族乡的高山秋茶 ...

  • 河北省晋州市的鸭梨、雪花梨等优质梨 ...

  • “黑作坊”暗藏冒牌“才顶”桂圆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