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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广州御尊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30 15:5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032号),涉及广州御尊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32号

当事人:广州御尊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69692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一期)一座130号

法人代表;梁永权

2021年7月26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广州御尊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违法,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5月22日,是从事化妆品行业的商事主体。2018年1月1日承租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一期)一座130号经营化妆品。并于2020年11月19日购进“FABER-CASTELL”商标贴纸2400卡,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2021年7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对外销售了 “FABER-CASTELL”商标贴纸194卡。余下未售出的均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1440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上的“FABER-CASTELL”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法伯-卡斯特尔公司,商标注册证第6032189号。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经销的贴纸上含有“FABER-CASTELL”商标,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FABER-CAST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自述书、当事人提供的单据、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图片、鉴定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可以选择从轻处罚幅度。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FABER-CASTELL”注册商标专用权贴纸2206卡;???

三、罚款43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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