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1]464号),涉及广州多满分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1]464号
经营者:广州多满分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433681A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临编98号B栋首层101房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010000010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军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广州多满分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临编98号B栋首层101房)经营的盒饭(米饭)(规格型号:散装,生产加工日期:2021-05-25)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XC21440106596138844)。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签收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不提出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盒饭(米饭)。2021年6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
涉案食品定量的认定。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事实的认定。
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广州多满分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临编98号B栋首层101房)经营的盒饭(米饭)(规格型号:散装,生产加工日期:2021-05-25)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XC21440106596138844)。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盒饭(米饭)含有致病性微生物。
(三)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事实的认定。
202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5月24日用于制作盒饭(米饭)的大米的生产厂家的销售单、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该批大米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据当事人交代,用于制作盒饭(米饭)的大米的供应商是**,生产地址:**,还有该批大米2021年5月13日的《**大米质量检验报告单》,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等工作。
(四)涉案食品定量的认定。
当事人2021年5月24日共购进“**15”大米400袋,每袋**kg,单价为**元/袋。当天抽检了3份,一盒米饭的规格是半斤,即0.25kg,一斤米可以蒸三份饭,当天制作了老人餐468份白米饭,每盒米饭销售金额**元,违法所得936元,剩下的米用作第二天配餐及调配到其他分店使用,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433681A)《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01000001052)。
2.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1440106596138844),证明被抽检的盒饭(米饭)为不合格食品及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和《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签收上述《检验报告》。
4.询问笔录、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的销售单、该批大米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的来源、采购数量及价格等事实。
5.当事人及时作了整改并提供了《关于米饭制作出餐的完整流程及分析》、《整改报告》、整改后盒饭(米饭)的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书。
6、《**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慈善会捐赠协议书》证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向分别向广州市**捐款、向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爱心营养午餐”。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盒饭(米饭)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整改,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此外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向分别向**捐款10000元人民币、向**慈善会捐赠“爱心营养午餐”1614份,折合人民币32280元。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盒饭(米饭)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行为依法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6元;3、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额:1093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7483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