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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30 15:5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字[2021]367号),涉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1]36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名称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

注册号

91440101550564396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罗金棠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字[2021]367号

当事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4396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

经营范围:零售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的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销售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1-04-1419):“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5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No:食安2021-04-1419)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分两批向深圳市美优美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商品共26盒,进货价为每盒42.24元,并于2020年9月4日起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对外加价销售,销售价为每盒52.8元。至2021年5月11日,被本局现场查获时止,包括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抽样时提取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12盒在内,当事人共销售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25盒,销售价为每盒52.8元。尚未销售的货值为52.8元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1盒被本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72.8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320元,扣除抽样费后的合计违法所得为137.28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明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已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辩、陈述及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经营“铁”、“钠”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虽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商品为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商品已销售且未能召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7.2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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