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福芝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万卉路店开柜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1〕49号
当事人:天津福芝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万卉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73MRK5T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红杉花苑配套公建3-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万沁灵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将处方药放置在处方药销售专柜外进行开放销售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处方药专柜处于开放销售状态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提供的两款药品的进货单据,证明其销售药品的进货来源。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无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