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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福清市英菲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16 17:05: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福清市英菲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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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关知罚字﹝2021﹞005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福清市英菲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50181MA31NB4C27

法定代表人:张武汉

住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A1号楼23层2303室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0日委托司机驾驶粤ZCR88港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商品一批,载货清单号:5100534635457,目的地:香港。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pple logo”标识的手机充电插头500个、手机后盖30个。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依法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苹果公司(美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pplelogo”商标权(T2020-92076),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总计人民币7400元。

以上事实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物入仓单》、权利人权利证明材料、查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 年8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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