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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惠州市大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12 10:25: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46号】,涉及惠州市大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46号】

当事人:惠州市大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宫庭组那高地。

2021年4月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龙豪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全新PMMA塑胶颗粒64000千克,申报产地为马来西亚,报关单号:530420211040028361,柜号:WHSU2293856、WHSU0496864、WHSU2019974、WHSU0620050。2021年4月14日,经查,所查货物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实际为沙特阿拉伯,与申报的原产地不符。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8367.28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189371.26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21003.98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税收管理。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0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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