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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都美竹” 31个“吴签”……有人“趁热打铁”注册商标!

2021-08-09 15:35: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前段时间“吴某凡”和“都某竹”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有人吃瓜,也有人“趁热打铁”,目前相关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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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截至目前,“都美竹”被申请了28个商标,“吴签”被申请了31个商标。不过,这样的商标真的能申请成功吗?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企业试图通过抢注商标的方式,蹭热度、打他人姓名权擦边球的做法于法不容,必然会被有关部门依法驳回。除了蹭热度,还有的企业为了能够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而选择“标新立异”,一公司在申请商标时被驳回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这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丰和日丽”,一读便知,是成语“风和日丽”的谐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指情形,因此不予通过。该公司对此决定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丰和日丽”属于臆造词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而且,此前已经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同时应当借鉴另案行政判决。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对案件经过分析审理后认为,“丰和日丽”属于对成语“风和日丽”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实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理应驳回。至于该企业提出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依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是正确的,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这商标是不能随随便便申请的,还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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