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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张家港保税区得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07号)

2021-08-09 14:4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张家港保税区得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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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07号

当事人:张家港保税区得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792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

海关编码:3215461997

张家港保税区得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奕皓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柚木原木,报关单号为220120211000211712,G1-G4申报为柚木原木,申报CIF总价为35776.96美元(统计人民币价232714元)。经查,我关发现该公司上传的编号为NO.CFE-12-001869-21和NO.CFE-12-001900-21的两份植检证书上缺少熏蒸条款,联系该公司核实情况。该公司向我关提供了自行加注熏蒸条款的植检证书复制件,被我关发现。故张家港保税区得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柚木原木报检的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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