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巧厨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鞍山市巧厨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P0BWM7N
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巧厨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冷库内发现有鲜肉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100200409;生产日期:2021年4月18日)、北京四级鸭香酥(生产日期:2021年4月22日),而该单位的进货台账登记本上无上述食品的进货信息记录。同时,该单位后厨对外的门、窗户多处无防蝇、防鼠设施。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6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6月30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该单位《营业执照》中标注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该单位在采购鲜肉包、北京四级鸭香酥食品时,未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同时后厨部分对外的门、窗户无防蝇、防鼠设施,未及时进行维护。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马鞍山市巧厨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2、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本案不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