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谭洪彪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洪彪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谭洪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PM6AC1R
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集贸市场当事人店铺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活鸡和活鸽子,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购进活禽的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仍发现有活鸡,该单位现场仍旧未能提供购进活禽的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货查验制度。
2021年5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活禽,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1年5月12日购进活禽未能如实记录其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该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能如实记录其购进活禽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综上所述,该单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改正。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本案涉案物品为食用农产品,非特殊食品。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4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