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当事人:马鞍山市博望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NP28M4X
2021年5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博望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保健食品好高牌维生素C咀嚼片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2021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马鞍山市博望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销售,当事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范围内,检查时正在对外营业。保健食品好高牌维生素C咀嚼片(生产企业: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37100200302;备案号:食健备G201837000968;生产日期:2020.11.16;保质期至:2022.11.15)与普通食品“好高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混放销售。好高牌维生素C咀嚼片是2021年1月18日从合肥鼎好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当事人索取供货商的票据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计进货50盒。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向马鞍山市博望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