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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塘海关关于惠州市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19号

2021-07-12 17:3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深圳海关网站7月12日发布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19号。处罚书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19号

  惠州市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志煌,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白云一路区口岸办惠阳进出境货运车辆检车场内;

  当事人持5000636894725号出境载货清单,委托粤ZAA34港车,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未向海关申报的以下货物:1、金佳大米天赐粮源茉莉香米(4KG/包)27包;2、纯甄原味酸牛乳利乐钻(200g/盒)528盒;3、威露士有氧倍净洗衣液(1KG/瓶)18瓶;4、汰渍洗衣粉(5KG/包)3包;5、维达抽纸(150抽/包,3包/条)2条;6、维达成人便携装卫生湿巾24包;7、金龙鱼黄金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4L*2/桶)5桶。上述第1、2、7项货物均为法定检验商品。其余未见异常。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9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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