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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福州泽聚典凯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12 17:37: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深圳海关网站7月9日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福州泽聚典凯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关知罚字﹝2021﹞0052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福州泽聚典凯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50111MA8RNJ0U9Q      

法定代表人:洪泽平

住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28#楼(写字楼)6层02室-5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委托司机驾驶粤ZSM82港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商品一批,载货清单号:5100579038002,目的地:香港。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didas”标识的衣服326件、标有“adidas”标识的衣服鞋子20双、标有“NIKE”标识衣服488件、标有“NIKE”标识鞋子24双、标有“LV”标识的包50个、标有“LV”标识的衣服12件、标有“GUCCI”标识的包21个、标有“CHANEL”标识的包12个、标有“BALENCIAGA”标识的衣服10件、标有“PUMA及图形”标识的衣服53件、标有“ChristianDior”标识的衣服13件。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巴黎世家、彪马欧洲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依法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didas”商标权(T2014-35095),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权(T2018-6937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V”商标权(T2016-45489、T2016-45490),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权(T2016-50835),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ANEL”商标权(T2018-64566),巴黎世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ALENCIAGA”商标权(T2012-27297),彪马欧洲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UMA及图形”商标权(T2012-27453),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ristianDior”商标权(T2018-71040),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总计人民币53750元。

以上事实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物入仓单》、权利人权利证明材料、查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7月8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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