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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希克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92号】

2021-06-25 14:18: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2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关于希克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92号】。

当事人:希克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冈和也

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科苑横路10号1栋。

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希克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持521720211171075943、944、945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37823509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BX8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所申报 货 物 实 际 未 进 口 。 另 查 获 未 申 报 货 物 7 5 项 , 为 报 关 单521720211171076299,521720211171076303,521720211171076300,521720211171076304,521720211171076296,521720211171076309,521720211171076308,521720211171076307,521720211171076298,521720211171076297,521720211171076295,521720211171076310,521720211171076306,521720211171076305号项下所列货物。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3.940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6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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