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根据市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NCP21330903303130010的粑粑柑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陈柯君水果店销售的粑粑柑,丙溴磷检出值为0.4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0.2 m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4月1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5公斤,货值120元,1.6公斤已销售,剩余3.4公斤已被经营者自己吃完,遂未能召回。当事人未能查明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陈柯君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春见粑粑柑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素,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罚款5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