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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红红孕婴童用品销售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儿童服饰被处罚

2021-06-18 15:4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宝坻区红红孕婴童用品销售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1〕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红红孕婴童用品销售店(刘亚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WPK288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怡购商业广场3B04

经营者:刘亚红

身份证号码:120224************

联系电话:1367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胡家园村中区1排1号

2021年3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由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5份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BPSLANVF56113522的检测报告显示,经对当事人2021年2月1日销售的儿童毛衣(规格型号为150码,等级为一等品,生产单位名称为桐乡市乐维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18-2012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编号为BPSLANVF56114522的检测报告显示,经对当事人2021年2月1日销售的儿童毛衣(规格型号为110码,等级为一等品,生产单位名称为桐乡市乐维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FZ/T 73018-2012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编号为BPSLANVF56116522的检测报告显示,经对当事人2021年2月1日销售的婴儿服饰(单面提花开肩圆领两用套宽口)(规格型号为73/48/47,等级为优等品,生产单位名称为汕頭市小狗比格婦幼服飾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PH值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和GB 18401-2010 A类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编号为BPSLANVF56117522的检测报告显示,经对当事人2021年2月1日销售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商标为追鱼,规格型号为童装/95,等级为一等品,生产单位名称为汕头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2-2019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编号为BPSLANVF56118522的检测报告显示,经对当事人2021年2月1日销售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商标为追鱼,规格型号为童装/85,等级为一等品,生产单位名称为汕头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2-2019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1年4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固定证据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2021年5月21日调查终结。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规格型号为150码的儿童毛衣1件、规格型号为110码的儿童毛衣1件、规格型号为73/48/47的婴儿服饰(单面提花开肩圆领两用套宽口)1套、规格型号为童装/9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1件、规格型号为童装/8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1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底参加位于北京市永定门外大街的百荣世贸商城组织的集中订货会时,现场采购了规格型号为150码的儿童毛衣5件,采购价为80元/件;规格型号为110码的儿童毛衣4件,采购价为80元/件;规格型号为73/48/47的婴儿服饰(单面提花开肩圆领两用套宽口)8套,采购价为49元/套;规格型号为童装/9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2件,采购价为215元/件;规格型号为童装/8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2件,采购价为155元/件。采购上述儿童服饰时,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上述儿童服饰在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怡购商业广场3B04的经营场所内销售。2021年2月1日,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个批次儿童服饰进行抽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5个批次的儿童服饰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执法人员2021年4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50码的儿童毛衣售出了4件,销售价为99元/件,剩余1件备样未售出;规格型号为110码的儿童毛衣售出了3件,销售价为99元/件,剩余1件备样未售出;规格型号为73/48/47的婴儿服饰(单面提花开肩圆领两用套宽口)售出了7套,销售价为69元/套,剩余1套备样未售出;规格型号为童装/9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售出了1件,销售价为248元/件,剩余1件备样未售出;规格型号为童装/8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售出了1件,销售价为179元/件,剩余1件备样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涉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服饰货值金额为1745元,违法所得为190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饰货值金额为552元,违法所得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26日,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出具的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1份,共1页,不合格报告交接单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接收到案源材料的时间。

2.2021年3月26日,收到的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共8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实施抽样检测的合法性。

3.2021年3月26日,收到由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复印件5份,共5页,检测报告5份,共39页,购买检测样品的记账联影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5个批次儿童服饰经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被抽样检测儿童服饰的名称、规格、产地、销售价格等信息。

4.2021年3月26日,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通知书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5个批次儿童服饰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5.2021年4月1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怡购商业广场3B04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取证单4份,共4页,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陪同检查人员身份、当事人经营状况以及当事人已经收到5个批次儿童服饰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6.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刘亚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5个批次儿童服饰的事实情节。

7.2021年4月7日,当事人刘亚红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8.2021年4月7日,当事人刘亚红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2页,证明涉案5个批次儿童服饰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9.2021年4月7日,当事人刘亚红签字确认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天津市宝坻区红红孕婴童用品销售店行政处罚信息网页截屏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0.2021年5月18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怡购商业广场3B04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取证单6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服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所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饰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针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服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服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为150码的儿童毛衣1件、规格型号为110码的儿童毛衣1件、规格型号为童装/9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1件、规格型号为童装/8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1件;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处违法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服饰货值金额17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72.5元。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为73/48/47的婴儿服饰(单面提花开肩圆领两用套宽口)1套;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处违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饰货值金额552元等值的罚款552元。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为150码的儿童毛衣1件、规格型号为110码的儿童毛衣1件、规格型号为73/48/47的婴儿服饰(单面提花开肩圆领两用套宽口)1套、规格型号为童装/9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1件、规格型号为童装/85的时尚精品保暖童裤1件;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3.罚款1424.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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