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5号)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01-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向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20210639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土豆粉产品。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于2021年1月8日从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购进的,共计1箱50袋,每袋2.4元,合计600元,已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无法召回。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土豆粉检验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同时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但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和票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06月0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免处〔2021〕151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