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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土豆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5号)

2021-06-08 16:23:47 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5号)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01-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向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20210639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土豆粉产品。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于2021年1月8日从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购进的,共计1箱50袋,每袋2.4元,合计600元,已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无法召回。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土豆粉检验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同时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但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和票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06月0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免处〔2021〕151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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