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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安徽马鞍山市一家冷冻肉类经营部被罚款5000元

2021-06-04 15:40: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郑蒲港新区小蒋冷冻肉类经营部。

当事人:郑蒲港新区小蒋冷冻肉类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0MA2UPRGBXT

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5袋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19.01.12,保质期:12个月)和12袋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20.03.03,保质期:12个月)陈列,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批次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确定上述过期食品的购进时间、购进渠道及购进数量,采购食品时也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查询海底捞官方旗舰店,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售价为12.9元/袋,故本案涉案物品售价以12.9元/袋计算。因无法确认上述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19.3元,违法所得为0元。经查询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2021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第【137】中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第【132】中第二款:“…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19.01.12,保质期:12个月)”5袋和“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20.03.03,保质期:12个月)”12袋;2.罚款5000元。

针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19.01.12,保质期:12个月)”5袋和“海底捞清汤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20.03.03,保质期:12个月)”12袋;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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