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济市中市监综标处字【2021】1号),涉及济南齐语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济市中市监综标处字【2021】1号 | 济南齐语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期间,于2019年至2020年分别购进标注为“Cummins”(康明斯)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尚有标注为“Cummins”(康明斯)注册商标的:康明斯大修理包9个;康明斯油壳底垫19个;康明斯机油滤清器垫17个;康明斯高压油管(货号:C3964142)11个;康明斯曲轴后油封(货号:A3925529)24个;康明斯曲轴前油封(货号:A3900709)15个;康明斯回油管螺丝(货号:3905307)15个;康明斯进气门座圈(C3908830)14个;康明斯琶形垫(3903380)100个;康明斯止推片(货号:C3944001)2个;康明斯气门导管(货号:C3925863)76个;康明斯6CT水堵5套;康明斯定位环(A3900068)90套,合计397件没有售出。上述汽车配件,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鉴定单位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合计1853.5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及经营额计算无异议。当事人在进货时明知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且无法说明商品合法来源、供货商信息及已售侵权商品的去向。 本案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未达到移送公安等机关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91370103MA3CBL422E | 济南齐语经贸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7日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