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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顶乐食品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1-05-06 11:0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730号),涉及南宁市顶乐食品厂。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第730号

  当事人:南宁市顶乐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107300004143

  住所(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石西村九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军

  2020年3月4日,本局对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进行系统查询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或办公,且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经去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调查当事人纳税情况,该局复函确认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本局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询问通知通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但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该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企业处在失联状态;

  2.询问通知书挂号邮寄材料1份,证明高新分局已将询问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事实;

  3.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询问通知通告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4.税务机关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超过6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处非正常户状态。

  本局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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