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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家教育培训机构因发布违法广告被曝光

2021-04-30 09:58: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发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4月30日上午,广州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发布行政指导座谈会。会上,与会的培训机构、广告经营单位签订了《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承诺书》,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5宗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1.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海报和宣传册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58万元。

2.广东明世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网站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2万元。

3.广州聘大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2.92万元。

4.广州市番禺区新环球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其师资能力经验的数据,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相关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均是无法验证的虚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08万元。

5.广西背背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教育培训的服务质量表示不准确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0.5万元。

据介绍,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将按照《广州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切实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培训广告作为监管重点,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指导,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同时,充分运用智慧监管手段,开展教育培训类的专项监测,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行为,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良好的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供稿: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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