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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遂川县隆欣顺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著作权货物的行为被罚款4元

2021-04-29 09:5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桥关知字〔2021〕017号)

  当事人名称:遂川县隆欣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9TT665P

  法定代表人:王紫桂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御景山庄二期幢99-2室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委托珠海市安泰通关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78820210881577987。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到货有带有“PeppaPig”图形的童裤1条。涉案货物的总价为人民币32.5元。商标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著作权(备案号:C2015-39443)的货物并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使用的“PeppaPig”图形与著作权人登记的“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作品相同,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涉案的带有“PeppaPig”图形的童裤1件属于侵犯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构成出口侵犯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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