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月14日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详情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21〕014号 | 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涉嫌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收取律师费案 | 广东宇之律师事务 | 3144000009016776X3 |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2号天悦广场办公室802室 | 唐长华 |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规定收费上限的标准多收取律师服务费5.1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依法应予处罚。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 截至2021年4月14日未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