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南京秋之嵘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文如下:
鼓市监行处(2021)000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秋之嵘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NPA30P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
法 定 代 表 人:余春霞
经 营 范 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机械设备、不锈钢制品、五金交电、金属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珠宝饰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0年07月22日,冯秋蓉通过12345向我局投诉,称其名下有一家名为南京秋之嵘贸易有限公司,且其担任南京秋之嵘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而冯秋蓉对南京秋之嵘贸易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20年07月22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06月12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方宁霞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06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06月30日,方宁霞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冯秋蓉担任。
2016年08月02日,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张娴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08月02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冯秋蓉变更为余春霞。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6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冯秋蓉、现法定代表人余春霞、监事张楚平、财务负责人杨陈梅,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方宁霞、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张娴。
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冯秋蓉即投诉人反映,自己不认识当事人登记资料中的任何人,对该公司一无所知,未参与开办过这家公司,也没有在跟它有关的资料上签名。冯秋蓉称在2015年3月份左右,身份证连同钱包曾被小偷偷走。
电话联系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电话联系现法定代表人余春霞,接听人为一男士,表示不认识余春霞,也不认识这家公司,此手机号码用了快两年了;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杨陈梅,接听人为一男士,表示不认识杨陈梅,也不认识这家公司,此手机号码用了一年左右;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方宁霞,无法取得联系;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张娴,结果同上提示已停机。函约张楚平、杨陈梅、方宁霞和张娴,信函被退回,均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实地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办公。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0年07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45日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原法定代表冯秋蓉,是在冯秋蓉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冯秋蓉身份登记的。虽然除冯秋蓉自述外,没有其他的证人证言,但通过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实成立,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冯秋蓉12345投诉工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冯秋蓉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3.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1年01月27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不法人员主观故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充他人签字、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了信用危机;真正掌控当事人的不法人员,隐匿在被冒用人背后,成了“隐身人”,处于失控状态,容易发生欺诈、伪造、恶意串通、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人员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其不法行为由他人代为受过,性质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秋之嵘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