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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购车退款遇阻碍,消委出面助维权”案

2021-03-15 20:12: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汇总”。“案例汇总”称,2020年,佛山市消委会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成功调处了大量消费侵权重大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切身合法权益。经广泛征集、层层推荐及反复筛选,佛山市消委会从调解的多起案件中,评选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费、预付式消费、群体性投诉等维权热点难点,并经消费维权领域专业人士、专业律师逐一分析点评,现向社会公布。“购车退款遇阻碍,消委出面助维权”一案入选。

【案情简介】

消费者黄先生在佛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打算购买汽车并交付了5000元的款项,经营者收到该笔款项后出具收据。之后消费者因汽车安全性能不满意提出退款,但是汽车4S店认为该笔款项是定金,因属于消费者个人原因的退款,该笔款项是不能退还的。消费者不同意,遂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要求帮忙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接到黄先生的消费投诉后,积极开展相关维权工作,充分发挥消委会“和解投诉平台”的重要作用,通过佛山市消委会的“和解投诉平台”,让企业与消费者进行先行和解。因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双方和解不成功。根据“和解投诉平台”的处理流程,佛山市汽车行业协会介入调解,在深入了解事情经过后,总结出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争议事项,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黄先生所支付款项的性质予以定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5000元,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消费者到底能不能要求退还该笔款项?佛山市消委会认为经营者应退还该笔款项。理由如下:

1.经营者出具的收据上已写明:客户黄先生订车款5000元整,而且该笔款项属于整车销售收款的收款项目。由此可见收据上用的字眼是“订”,并不是“定”,且收据上没有其他内容对这笔款项约定为定金,可知这笔款项应是订金而不是经营者主张的定金。

2.根据双方签订《新车销售合约》的销售备注栏显示:“按揭不过或2020年6月前无法如期交付车辆,则退回五千元整”,但若按照经营者的理解这笔款项属于定金,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经营者在2020年6月前无法如期交付车辆,经营者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双倍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约》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故该款项应是订金。

3.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消费者所支付的5000元款项的性质,经营者没有通过书面明确约定,故经营者主张5000元款项属于定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可知本案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属于订金,目前没有法律上明文规定订金的性质,实践过程中,一般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可以无条件全额退的。而定金是有法律明文规定,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销售商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定金不等于订金,买家在购车前应认真谨慎看清合同以及收据上的字眼。(佛山市消委会陆永亮点评)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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