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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17号)

2021-03-11 09:53:29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17号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911201166847396738


燕少广

津市监和罚〔2021〕17号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都市频道、体育频道和科教频道为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北京畅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发布了“控糖十三灸”等八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控糖十三灸”产品实际名称是“医用冷敷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吉长械备20200214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往肚脐上一贴,血糖就能降下来了;贴上控棠十三究,血糖平稳,口渴头晕消失”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当事人发布上述商业广告共273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6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20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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