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17号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396738 | 燕少广 | 津市监和罚〔2021〕17号 |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都市频道、体育频道和科教频道为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北京畅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发布了“控糖十三灸”等八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控糖十三灸”产品实际名称是“医用冷敷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吉长械备20200214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往肚脐上一贴,血糖就能降下来了;贴上控棠十三究,血糖平稳,口渴头晕消失”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当事人发布上述商业广告共273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