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23号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396738 | 燕少广 | 津市监和罚〔2021〕23号 |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新闻广播、文艺广播、经济广播、生活广播、滨海广播以及相声广播发布了“元和方”五种商品广告。经核实,“元和方”实际名称是天蓉益肾合剂,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618,广告中对药品的性能、功效,适应人群以及使用方法进行了介绍,并且以热线形式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患者打电话说这药这么好,老伴冠心病,很严重,后来用了该药,效果很好;患者说吃了以后糖尿病降下来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235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