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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 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罚

2021-02-25 14:33: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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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2号)显示,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申报不实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3M1860N95口罩94920个,总价CIF209615.00美元,报关单号223320201000143755。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3M 9210N95口罩94920个,与申报不符。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2号

当事人: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08弄2-24号(双)号3层

法定代表人:吕晓花

海关注册编码:31222699M1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3M1860N95口罩94920个,总价CIF209615.00美元,报关单号223320201000143755。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3M 9210N95口罩94920个,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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