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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对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1-02-03 17:42: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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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对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32号

 

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女贞子”

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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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鹏

当事人销售的女贞子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劣药。该案违法所得为579.4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采购上述中药饮片时未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并在药品验收入库时未查看采购发票,销售上述中药饮片时部分销售对象未如实开具发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仅水分项目不合格,其他指标项目符合规定,可以认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该批次中药饮片仅水分不符合规定,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综上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79.4元,并处罚款21万元,合计罚没款210579.4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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