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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1-18 23:18:27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0〕4号

当事人: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3007189M                                

住所:绍兴市卧龙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汤加兵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绍兴市卧龙路108号                           

2020年6月11日,本局在初审当事人通过“浙企通”平台网上提交的“十全大补膏”等药品广告审查申请时,发现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部分《药品再注册批件》存疑,同日,函请核发单位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查。2020年6月20日,本局收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其未给当事人核发过标示为2020年2月3日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标示为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腰痛丸等相关《药品再注册批件》与核发的批件不一致。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本局于2020年7月1日立案调查。2020年7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广告审查申请授权经办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进行了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至6月9日期间,通过“浙企通”平台,向本局申请十全大补酒、六味地黄丸(浓缩丸)、咳舒糖浆、妇宝颗粒、补肾益脑胶囊、参麦地黄丸、藿香正气胶囊、十全大补膏、绍兴大补酒、急支糖浆、腰痛丸、麻杏止咳糖浆、半夏止咳糖浆等13种药品27件药品广告审查时,提交的《药品再注册批件》及部分《药品生产许可证》与申请时当事人获批的《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申请“十全大补酒”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35)时,提交的“十全大补酒”《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2131浙、“批件号”为2020R002913。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十全大补酒”《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2131浙、“批件号”为2015R002913。该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441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3号。

(2)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申请“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37)时,提交的“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67浙、“批件号”为2020R004150。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8月16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8月 17日、“受理号”为CYZZ1523867浙、“批件号”为2015R004150。该申请于2020年5月26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339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0号。

(3)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申请“咳舒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38)时,提交的“咳舒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08258浙、“批件号”为2020R002967。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咳舒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408258浙、“批件号”为2015R002967。该申请于2020年5月26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340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1号。

(4)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申请“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42)时,提交的“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00浙、“批件号”为2020R002947、“药品名称”英文名/拉丁名:/20。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3800浙、“批件号”为2015R002947、“药品名称”英文名/拉丁名:无。该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不予批准,广告审查不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不许字[2020]第000861号。

(5)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申请“参麦地黄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43)时,提交的“参麦地黄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775浙、“批件号”为2020R002793。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参麦地黄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18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受理号”为CYZZ1523775浙、“批件号”为2015R002793。该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不予批准,广告审查不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不许字[2020]第000864号。

(6)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申请“妇宝颗粒”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44)时,提交的“妇宝颗粒”《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2109浙、“批件号”为2020R002879。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妇宝颗粒”《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2109浙、“批件号”为2015R002879。该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394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2号。

(7)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申请“急支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08236)时,提交的“急支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08254浙、“批件号”为2020R002876。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急支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408254浙、“批件号”为2015R002876。该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不予批准,广告审查不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不许字[2020]第000885号。

(8)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申请“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0662)时,提交的“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00浙、“批件号”为2020R002947、“药品名称”英文名/拉丁名:/20。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3800浙、“批件号”为2015R002947、“药品名称”英文名/拉丁名:无。该申请于2020年6月5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617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37号。

(9)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申请“参麦地黄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0664)时,提交的“参麦地黄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775浙、“批件号”为2020R002793。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参麦地黄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18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受理号”为CYZZ1523775浙、“批件号”为2015R002793。该申请于2020年6月5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618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38号。

(10)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申请“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0666)时,提交的“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91浙、“批件号”为2020R002956。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3891浙、“批件号”为2015R002956。该申请于2020年6月5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619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39号。

(11)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申请“十全大补膏”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0672)时,提交的“十全大补膏”《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2181浙、“批件号”为2020R002189。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十全大补膏”《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5月2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受理号”为CYZZ1522181浙、“批件号”为2015R002189。该申请于2020年6月5日获批,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准许字[2020]第001620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40号。

(12)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申请“急支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0819)时,提交的 “急支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08254浙、“批件号”为2020R002876。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急支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408254浙、“批件号”为2015R002876。该申请于2020年6月8日不予批准,广告审查不予许可决定书文号:浙广审不许字[2020]第001006号。

(13)2020年6月3日,当事人申请“腰痛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266)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腰痛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受理号”为CYZZ2023835浙、“批件号”为2020R002952。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腰痛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3835浙、“批件号”为2015R002952。该申请于2020年6月5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595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14)2020年6月3日,当事人申请“腰痛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298)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腰痛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受理号”为CYZZ2023835浙、“批件号”为2020R002952。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腰痛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3835浙、“批件号”为2015R002952。该申请于2020年6月5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596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15)2020年6月4日,当事人申请“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315)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91浙、“批件号”为2020R002956。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26日、“受理号”为CYZZ1523891浙、“批件号”为2015R002956。该申请于2020年6月8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60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16)2020年6月4日,当事人申请“麻杏止咳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375)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麻杏止咳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批件号”为2020R002737、“规格”为每瓶装120毫升。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麻杏止咳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6月18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19日、“批件号”为2015R002737、“规格”为每瓶装100毫升。该申请于2020年6月8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61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17)2020年6月4日,当事人申请“半夏止咳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386)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半夏止咳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批件号”为2020R002740、“规格”为每瓶装120毫升。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半夏止咳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6月18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19日、“批件号”为2015R002740、“规格”为每瓶装100毫升。该申请于2020年6月8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62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18)2020年6月4日,当事人申请“绍兴大补酒”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427)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绍兴大补酒”《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备注”为“处方源自:《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六册:宋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十全大补汤”。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绍兴大补酒”《药品再注册批件》“备注”为无。该申请于2020年6月9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84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19)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急支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45)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急支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08254浙、“批件号”为2020R002876。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急支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 6月26日、“受理号”CYZZ1408254浙、“批件号”为2015R002876。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0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0)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十全大补膏”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57))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十全大补膏”《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2181浙、“批件号”为2020R002189。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十全大补膏”《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 5月2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受理号”CYZZ1522181浙、“批件号”为2015R002189。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1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1)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60)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00浙、“批件号”为2020R002947、“药品名称”英文名/拉丁名:/20 。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补肾益脑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CYZZ1523800浙、“批件号”为2015R002947、“药品名称”英文名/拉丁名:无。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2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2)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61)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91浙、“批件号”为2020R002956。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藿香正气胶囊”《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CYZZ1523891浙、“批件号”为2015R002956。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3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3)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参麦地黄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62)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参麦地黄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775浙、“批件号”为2020R002793。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参麦地黄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18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受理号”CYZZ1523775浙、“批件号”为2015R002793。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4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4)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十全大补酒”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63)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十全大补酒”《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2131浙、“批件号”为2020R002913。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十全大补酒”《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CYZZ1522131浙、“批件号”为2015R002913。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5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5)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妇宝颗粒”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64)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妇宝颗粒”《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2109浙、“批件号”为2020R002879。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妇宝颗粒”《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CYZZ1522109浙、“批件号”为2015R002879。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6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6)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咳舒糖浆”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68)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咳舒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08258浙、“批件号”为2020R002967。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咳舒糖浆”《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6月25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受理号”CYZZ1408258浙、“批件号”为2015R002967。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7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7)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申请“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广告审查(业务单号:w202011972)时,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止”为2025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3日;“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5年5月7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受理号”为CYZZ2023867浙、“批件号”为2020R004150。但实际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为2020年9月13日、“签发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020年8月16日、“批件批准日期”为2015年8月 17日、“受理号”CYZZ1523867浙、“批件号”为2015R004150。该申请于2020年6月11日获准受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8号,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抽查监测,未发现已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8件广告有发布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加兵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同时附当事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汤加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广告审查申请授权经办人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同时附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潘*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十全大补酒、六味地黄丸(浓缩丸)、咳舒糖浆、妇宝颗粒、补肾益脑胶囊、参麦地黄丸、藿香正气胶囊、十全大补膏、绍兴大补酒、急支糖浆、腰痛丸、麻杏止咳糖浆、半夏止咳糖浆等13种药品27件药品广告审查时提交的申请材料27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广告审查时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况;

证据四、2020年6月11日《协助核查函》及相关材料,证明我局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再注册批件核发单位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提请核查的情况;

证据五、2020年6月18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和药品再注册批件核实情况的函》,证明经省药监局核查,未给当事人核发过标示为2020年2月3日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标示为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腰痛丸等相关《药品再注册批件》与核发的批件不一致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获批《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证据七、2020年5月21日至6月9日期间当事人申请广告审查时,获批的十全大补酒、六味地黄丸(浓缩丸)、咳舒糖浆、妇宝颗粒、补肾益脑胶囊、参麦地黄丸、藿香正气胶囊、十全大补膏、绍兴大补酒、急支糖浆、腰痛丸、麻杏止咳糖浆、半夏止咳糖浆等13个药品的《药品再注册批件》,证明当事人获批的上述13个药品《药品再注册批件》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申请广告审查时提交的签发日期标示为“2020年2月3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为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

证据九、广告审查不予许可决定书4份、准予许可决定书8份、受理通知书15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上述27件广告审查申请的受理、准予许可及不予许可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3号等8件广告批准至今发布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为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3号、第200913-00110号、第200913-00111号、第200913-00112号、第200913-00137号、第200913-00138号、第200913-00139号、第200913-00140号等8件药品广告的情况;

证据十一、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关于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8个审查批准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报告》,证明未抽查监测到2020年5月26日至7月13日期间当事人发布8个审查批准药品广告的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2020年6月19日提供的《关于申报十全大膏等产品广告批准文号时修改<药品再注册批件>中“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及“批件时间”的检讨书》,证明当事人发现广告审查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况;

证据十三、当事人2020年7月10日提供的《关于广告审报工作整改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当场表示不行使陈述、申辩权,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药品广告审查过程中,提交虚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再注册批件》证明文件材料,并已取得广告审查批准8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骗取广告审查批准。

当事人在企业自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封存已批准的8件广告,自述未进行广告发布,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抽查监测亦未监测到当事人已获批8件广告的发布情况,避免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客观上起到了减轻危害后果的作用,同时,当事人及时进行内部整改追责,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文号为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595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596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60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61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62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684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0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1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2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3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4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5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6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7号、浙广审受字[2020]第003758号等15件药品广告审查申请;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3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0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1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12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37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38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39号、浙药广审(文)第200913-00140号等8件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决定;三年内不受理当事人的广告审查申请。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30000元(拾叁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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