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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2020-11-18 23:15:17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1、南京购好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岔路口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辣红棕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8袋,货值金额为68.4元,已销售18袋,利润为21.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30号。

  2、南京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路店使用碟、茶盅处置情况。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碟”和“茶盅”均800个,因为顾客提供就餐免费使用,没有产生货值金额及利润。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经营户作出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3、南京指福门餐饮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使用“碟”和“杯”处置情况。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碟”和“杯”均为720个,因为顾客提供就餐免费使用,没有产生货值金额及利润。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经营户作出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上元大街明月天鹅湖花园连锁店经营不合格野山椒凤爪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30袋,货值金额为945元,已销售16袋,库存8袋,利润为7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野山椒凤爪8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110号。

  5、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宏运大道分店经营不合格鸭翅包(酱汁五香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散装称重),货值金额为658元,已销售5公斤,利润为101.6元。,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112号。

  6、南京市江宁区涵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黑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该经营企业生产(购进)6公斤,共计6公斤,货值96元,已销售6公斤,共计6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来源厂家养殖问题,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六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38号。

  7、南京市江宁区老范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黑豆芽。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该经企业生产(购进)6盒,共计3.5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6盒,共计3.5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51号。

  8、南京市江宁区杨翠梅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韭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腐霉利。企业生产(购进)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45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源头把控不严格,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13014号。

  9、南京市江宁区方文刚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韭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企业生产(购进)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源头把控不严格,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13015号

  10、南京市江宁区戴金桂猪肉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猪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沙丁胺醇。1.23公斤,共计1.23公斤,货值26.95元,已销售1.23公斤,共计1.23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把控不严,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移交公安。

  11、南京市江宁区洪为武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小青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氟虫腈。企业生产(购进)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20公斤,共计20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把控不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13013号。

  12、南京市江宁区小陶干货店经营不合格鸡蛋。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甲硝唑。企业生产(购进)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35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把控不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13016号。

  13、南京市江宁区小吴鸡蛋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鸭蛋。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企业生产(购进)14公斤,共计14公斤,货值130元,已销售14公斤,共计14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116号。

  14、南京市江宁区玲玲水产品店经营不合格鲫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企业生产(购进)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450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55号。

  15、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城市之光连锁店销售不合格野山花蜂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国标要求。该经营户经营上企业生产(购进)12瓶,共计10.2公斤,货值552.21元,已销售5瓶,共计4.25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的问题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16、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莱茵达路二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绿豆糕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该经营户经营上企业生产(购进)5其他,共计25公斤,货值290元,已销售共计25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源头问题。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17、南京市江宁区星尘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牛蛙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该经营户经营上企业生产(购进22公斤,共计22公斤,货值132元,已销售22公斤,共计22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源头饲养问题。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18、南京万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糊产品处置情况。上述不合格产品为玉米糊。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产品300袋,共计120公斤,货值1140元;已销售上述产品300袋,共计120公斤,货值1140元;违法所得为24元。,已经全部销售完。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我公司再生产这批产品的过程中未及时更换手套,最终造成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玉米糊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人民币28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案字〔2020〕09013号。

  19、南京市江宁区前龙百货超市店经营的果丹皮(软片)处置情况。经检验,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的要求。商户购进10袋规格为150g/袋,每袋3元,共计1.5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30袋,共计1.5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运输储存不当。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0、南京小苏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麻油绿豆糕。传统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当事人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麻油绿豆糕?传统味共计118盒(4件/盒),其中以8.4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小苏州熙南里专卖店87盒,以14.03元/盒的价格销售给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金尧连锁店30盒,化验室留样及检验用1盒。,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麻油绿豆糕?传统味的货值金额为140.3元,违法所得为57.6元,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64号。

  21、南京汤司令食品饮料厂生产的绿豆糕(提子味)处置情况。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上述产品50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50公斤,货值600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是生产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经调查,当事人制作绿豆糕使用了2种食用油,并提供了该食用油的检测合格报告,同时当事人提交了相同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4月26日)的委托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由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成立,故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2、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同曦万尚城连锁店经营不合格绿豆糕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40盒,货值512元,已销售34盒,货值435.2元。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3、南京市江宁区康立祥猪肉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猪肝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购进2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2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能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50号。

  24、南京市江宁区张炳忠水产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鳊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购进10公斤,货值170元已销售10公斤。,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能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52号。

  25、南京市江宁区陶征兵火锅店经营不合格黑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氧苄啶。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90.35公斤,货值2078元,已销售90.35公斤。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6、禄口街道农贸市场(陈友怀)经营不合格鸡蛋(放养土鸡蛋)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20个,货值120元,已销售120个,货值120元。该经营户已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召回公告,没有收到召回的产品。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自产自销农户处购入,当事人只是农贸市场一零售摊贩,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0〕20098号。

  27、南京市江宁区周超粮油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干海带丝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铅。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箱,每箱15袋,货值75元,已销售13袋,货值65元,剩余2袋未销售。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案字〔2020〕06010号。

  28、南京市江宁区严于钵水产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泥鳅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3公斤,货值90元,剩余自己食用。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案字〔2020〕20096号。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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