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30日,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皇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上海皇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91320213MA1WLMR471 | 史树行 | 锡市监质案〔2020〕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销售的1550台电子计价秤产品,经检测均不符合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规定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子计价秤1550台;罚款130462元 | 2020/10/26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周军 | 320204600248736 | 周军 | 锡市监质案〔2020〕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销售的25个品牌型号共计782台电子计价秤经检测均不符合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规定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销售的部分电子计价秤具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特征,构成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子计价秤782台;罚款159880元 | 2020/10/26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王国升 | 锡市监质案〔2020〕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销售的4个品牌型号共计194台电子计价秤经检测均不符合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规定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销售的部分电子计价秤具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特征,构成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子计价秤194台;罚款40180元 | 2020/10/26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王龙飞 | 锡市监质案〔2020〕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销售的6个品牌型号共计149台电子计价秤经检测均不符合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规定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销售的部分电子计价秤具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特征,构成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子计价秤149台;罚款40926元 | 2020/10/29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